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高校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1)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
(2)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应列入党费计算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3)党费计算基数不包括以下项目:个人所得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含个人和单位缴纳部分),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公务用车补贴、通讯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取暖费、防暑降温费、物业费等改革性补贴,以及针对少数地区、部分单位、特殊岗位、部分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
(4)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党费计算基数。
(5)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6)离退休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生活确有困难的,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7)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党员按学生党员标准交纳党费。
【参考】《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2008年2月4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第一条;《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2017年4月18日)第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