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境)外期间未能与学校党组织保持联系的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本人向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
回国后继续在原单位学习工作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应向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在报告中应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境)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境)外情况的证明人。证明人需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国(境)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正式党员。
回国后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应向新单位党组织提交申请。原单位应帮助将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材料转至现工作单位党组织。现工作单位如无党组织,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提交申请。
出国(境)前组织关系保留在外单位、回国后到本单位学习工作的党员,向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后,现单位应及时与其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获得能够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材料。
(2)党组织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
党支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和证明人出具的材料,核实有关情况,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根据申请人在国(境)外期间和回国后的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组织生活的,请申请人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经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将党员纳入到党支部正常管理。
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内正常参与组织生活,暂不缴纳党费,待恢复组织生活后一并补交。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请申请人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经党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审批通过后即可将党员纳入到党支部正常管理。
回国后原所在党支部已不存在的,由其上级党组织负责相关工作。
【参考】《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组通字〔2007〕27号,2007年8月29日)。